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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采访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 2001年09月30日 06:01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九日电今天公布的《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知》中,对有关常驻记者在内地的采访活动如何申请,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关采访申请程序如下: 一、采访国家领导人、军队有关部门,须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采访中国领导人外访和外国领导人来访的活动,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采访国际会议或中国承办的国际活动,须向大会设立的新闻中心或活动主办单位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采访中央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全国性社团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须向该机构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赴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前往。非开放地区原则上不接受采访。 五、常驻记者在内地进行的所有采访,均须经主管部门和被采访对象同意后持《港澳新闻机构常驻记者证》进行。 六、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中国记协注册的身份从事新闻采访工作,不得从事与其注册业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七、非常驻内地记者及没有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的媒体的记者,来内地采访须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内地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来内地进行采访。(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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