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2日电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刊登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田湘波的文章说,中国每年因腐败造成的损失至少有数千亿元,其中税收流失性腐败,是腐败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形式之一,税务部门发生的腐败与税务管理体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税务机构设置不科学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文章建议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合在一起。
中国现有的税务机构设置情况是世界上所独有的,在中央,国家税务总局是集管理国家税务与地方税务于一体。在地方,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机构是分设的。设在地方的国税部门,地方政府无权管,中央有权管,但却往往鞭长莫及。由于审计管辖权的划分,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能对地方各级国税系统实行审计,而审计署和各地特派办由于力量有限也不能对地方同级国税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
这样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地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收入来源、审计资料残缺不齐;二是留下了监督空档,容易滋长部门违纪和相互攀比,进而给地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处理带来了难题。这种体制为少数腐败分子滥用职权提供了土壤。
从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国税系统腐败大案要案的频频出现就证明了这一问题。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因受贿814万元被判处死刑;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受贿12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陕西省安康市国税局原局长李玉贵贪污受贿1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广西柳州市国税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杨立峰因贪污、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上千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些案件往往涉案人多、面广、金额大,说明国税系统的贪污腐败问题不容忽视。
从地方税务机关的体制来看,由于地方党政对其进行直接领导,所以行政权力介入执法过程,容易影响税收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其一是政府权力的介入,多以指令性计划、会议纪要、挂牌保护等形式出现;其二是政府官员权力的介入,多以官员个人的名义明示或暗示;其三是系统内部管理人员权力的介入,多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地方政府违规甚至违法干预,是实现依法治税面临的最大障碍。
从中国查处的多起税收大案、要案来看,就有地方政府权力参与,国家公务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
文章说,为了防止国税机关的权力膨胀,为了加强对国税机关的监督,国税机关应与地税机关合在一起。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都属中央,不应分设两个机构。为了制约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应明确规定人大的“钱袋权”。税法的创制、政府财政收支都应由人大来决定,从而有利于改变目前政府既是会计又是出纳的体制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