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看中浦东新区一处房屋,并向中介公司支付3万元的意向金委托其向上家洽谈。第二天,上家同意卖房,中介公司遂将3万元意向金转交给他。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对税收、贷款等进行调整,二手房市场上挂牌出售房屋渐多,房屋价格向有利于买方倾斜,这时,张先生便寻找各种理由不履行当初协议。
意向金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意向金的性质。从字面上理解,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向卖方议价,这时一般会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转化成定金。合同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买方如果不按合同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不履行签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给买方定金。
如果中介公司尚未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卖方也未同意买方购买条件,此时意向金能否要回,这要看买方与中介公司的合同约定。从法律上讲,是可以要回的,但买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必要费用或承担违反居间合同约定的责任。(来源:房地产时报;作者:侨泰房产法务部律师李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