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中广网报道,一张由债主书写、由借钱者签字的欠条,最后经公安部笔迹鉴定,又加上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测谎,这场欠条纠纷才算弄清楚。近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抚松一欠条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抚松县的黄某在2003年6月借给了朋友卢某1.6万元钱,黄立下了欠条,卢他在借款人处签上了3个同音不同字的自己的名字。然而,后来黄向卢要钱时,卢却不认账了,说黄有意伪造欠条。
2004年9月,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这张欠条进行了字迹鉴定,得出结论,字条上的3个不同签名都是一人所写。2004年10月,卢对鉴定结果不服向公安部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后公安部经过鉴定,得出和公安厅一样的结论。2005年卢又提出申请,要求到沈阳市检察院作测谎鉴定,同年经鉴定,卢当初是否向黄借款事宜不确定,而卢当初在欠条上的签字却是真的。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卢没有提供足以证明黄提供的欠条是虚假的证据,故对欠条的证明效力应确认,卢应偿还黄兴出具欠条上的所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