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9日电 国家审计署今天发布公告,公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结果。审计发现,违规使用23.68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15.66亿元被挤占挪用于其他工程、办企业、出借或建房买车等,影响了项目建设。公告全文如下: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结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太湖、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河北等12个省(区、市)国家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简称“十五”计划)确定的856个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至2003年底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所属128个县市2001至2003年污水处理费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国务院在批复的太湖、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重点流域“十五”计划中,明确了各流域2005年底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共安排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1460个,计划总投资1076亿元。审计结果表明,“十五”计划实施三年来,4个重点流域内的各级政府认真按照“十五”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落实环境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取得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一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十五”计划基期(2000年)有不同程度降低。据审计初步核实,12个省(区、市)2003年4个重点流域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下降了17%。二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为今后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基础。如审计时淮河流域已有56座投入运行,日处理污水达200万吨。但审计也发现,在项目建设、运营及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解决。
一是项目建设总体进展比较缓慢,影响效益的发挥。截至2003年底,856个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在“十五”计划期过半的情况下,尚未完成的投资有364亿元,占计划投资595亿元的62%;尚未开工的项目有425个,占计划的49%。山西、安徽、内蒙古、河北和吉林5省(区)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完成率均低于15%。项目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投入不足。这856个项目至2003年底到位资金234亿元,仅占计划的39%。
二是部分已建成项目运行效益不高。审计已建成的78座污水处理厂中,因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和运行资金不足,不能满负荷运转的有60座,占76.92%,日污水处理量仅为设计能力的43.75%;因污水处理工艺有缺陷等,处理后水质长期不达标的有9座,占11.53%。
三是违规使用23.68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15.66亿元被挤占挪用于其他工程、办企业、出借或建房买车等,影响了项目建设。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被挤占挪用的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求收缴财政和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审计署建议:各地政府应集中财力,突出抓好已开工和重点项目的后续收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经费保证等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认真纠正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截至2005年10月,审计要求纠正的23.68亿元违规资金,已有19.79亿元得到整改,占83%,其它3.89亿元也已制定整改措施。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积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对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等问题进行整改,还将在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认真研究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重点流域计划编制和加强实施监督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反映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已安排和下拨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山西省21个工业污染治理和节水项目,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
各有关地方政府也积极整改。截至2005年10月,12个省政府均已向审计署报送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江苏、吉林、天津、辽宁、河南、浙江等省(市)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江苏省政府先后两次下发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审计决定,限期整改到位,目前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已全部得到纠正;吉林省成立了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组成的落实审计决定整改督办领导小组,省环保局和有关市、县也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并积极落实;天津市政府先后两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并要求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市有关部门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和免职各1人;辽宁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审计意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逐条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附件:审计涉及的十二个省(区、市)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流域)
辽宁省(辽河流域)
吉林省(辽河流域)
北京市(海河流域)
天津市(海河流域)
河北省(海河流域)
山西省(海河流域)
河南省(海河流域、淮河流域)
山东省(海河流域、淮河流域)
安徽省(淮河流域)
江苏省(太湖流域、淮河流域)
浙江省(太湖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