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全文)
中新网北京四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孙宇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在此间闭幕,会议通过了已经二次审议的护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通过护照法答记者问表示,护照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
法工委负责人说,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中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护照的颁发数量也大幅度增长。二00四年中国颁发各类护照达四百八十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二百多倍。
法工委负责人说,同时,违反护照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护照管理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护照的种类和申请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