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二日电(记者 贾全欣)为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国务院国资委今天出台《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自二00六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企业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有的虽设置了总会计师的职位,也因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权限“不到位”,难以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规定,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包括: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等。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命,国资委区别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任命方式: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由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此外,还将采取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
此外,《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和任职条件也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