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日电 据新安晚报报道,安徽亳州市原副市长王德贵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日前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德贵有期徒刑11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
被告人王德贵,现年49岁,先后担任亳州市(原县级市)副市长、涡阳县县长、利辛县县委书记、亳州市(地级市)副市长,因涉嫌受贿罪于去年9月被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在1993年至2005年上半年,在先后担任亳州市(原县级市)副市长、涡阳县县长、利辛县县委书记、亳州市(地级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涉嫌陆续收受牛某、李某某、赵某某等55人所送的人民币80余万元、美元8000元;同时,王德贵对其拥有的财产尚有人民币80余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王德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余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