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三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市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挪用公款11236.4万元、受贿171万元一案进行了宣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目前尚有5300多万元赃款未归还。
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昨日下午,东莞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挪用公款和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东莞市中院审理认为,1998年1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李为民担任东莞市塘厦镇副镇长、镇长,兼任该镇对外经济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塘厦镇镇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塘厦镇科苑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其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等犯罪活动。鉴于李为民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罪行,归案后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境外赌输9000多万元
据东莞市检察院公诉人介绍,李为民从1996年和1997年间,与冯某开一起去澳门赌博,赌资越来越大,并经人认识了澳门“葡京赌场”的叠码仔,当身上携带的钱输光后,就开始向叠码仔借筹码。最多的一次就输100多万元。2004年中纪委加大查处官员赴境外赌博时,李竟然屡次通过电话遥控他人帮其在澳门疯狂投注。李长期参与境外赌博,共输掉人民币9000多万元。从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间,他往返港澳共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平均每周达1次。仅2004年,李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记录上,就留下了67次的记载,最频繁的一个月高达17次,即平均每周往返四五次,这其中大都是为了参赌。
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尹仁祥 邵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