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张钰两年前爆出黄健中“性丑闻”,被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三大导演评论为“坏女人”,事后她提出了维护名誉权的诉讼,但是两审后最终败诉,近日她向记者透露,要公布铁证并退出演艺圈(见9月11日《法制晚报》)。
张钰所说的“铁证”是她手头拥有的两盒录音带和其他相关证据,据说可以证明2002年6月1日,导演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这些证据,张钰曾提交给法院,但是因为举证期限的关系,法院没有接受。
现在,张钰要向公众出示这些“铁证”,大概是认为,尽管法院判决其败诉,但她说的仍然是真话,她并没有诽谤黄健中等人,而黄健中等人反而是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这个动机当然是好的,但问题是,无论是录音带还是其他相关证据,它们证明的都只是黄健中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而这事实与张钰并没有什么关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只是小霞与黄健中的隐私,与张钰无关。那么,张钰有什么权利公布他人的隐私呢?
当然,这一事件特殊在于,据张钰称,导演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但即使是当着她的面,这一事件仍然是小霞与黄健中的隐私,张钰即使看到了这一场景,也不享有公布他人隐私的权利。有权公布两盒录音带和其他相关证据的,只能是小霞本人。
也许有人会说,黄健中是知名导演,是一个公众人物,其享有的隐私要受到相应限制。是的,黄健中属于公众人物,但是,其与小霞发生了性关系,仍然属于其个人隐私,只有这种行为有害于公共利益时,才可能由他人进行公布。比如小霞要求上镜头,但是黄健中胁迫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张钰本人要求上镜头,但黄健中胁迫其提供性对象,张钰被迫让小霞与黄健中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黄健中违反正常的规则和道德标准,有害于公共利益,张钰才有权利向公众公布相关证据,向公众揭露演艺圈的黑暗,让黄健中受到公众的道德谴责。如果黄健中与小霞发生性关系与公共利益无关,张钰擅自公布证明这种性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不仅侵犯了黄健中的隐私权,而且也侵犯了小霞的隐私权。
所以,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张钰要公布的“铁证”,不仅要能证明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更要能证明,黄健中是利用了职权,胁迫小霞或者她本人提供性服务,有损于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是张钰自身为上镜头等目的,主动让小霞为黄健中提供性服务,事后又要求黄健中在其所导演的影视作品中给她安排角色,现在,张钰基于黄健中没有给其安排角色的事实,要公布这些“铁证”,那么,我认为,这一事件不仅与“公共利益”无关,甚至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张钰本身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当然,话又要说回来,不管小霞是主动为黄健中提供性服务以便张钰能上镜头,还是被胁迫为黄健中提供性服务以便张钰能上镜头,如果事情属实,黄健中作为一名知名导演、公众人物,其这种接受性服务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公众道德谴责的。
张钰能否提供“铁证”是个问题,张钰是否有权提供“铁证”更是个问题!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