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申请的“途安”商标驳回后,大众公司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德国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国大众公司旗下有一款名为“途安”的车型。
进入中国市场后,该公司试图将“途安”商标注册到国家商标分类标准中的第12类中。该类包括: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小轿车、越野车、野营车、汽车本身、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内装饰品等类别。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该注册申请时发现,早在1997年,绍兴第二汽车配件厂就注册了“安途”商标,并指定在汽车配件上使用。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大众公司的商标由汉字“途安”构成,绍兴第二汽车配件厂注册的“安途”商标由汉字“安途”、拼音“AN-TU”及图形构成。虽然现代汉语是从左至右认读,但传统上或艺术处理上,还有从右至左认读汉字的可能性,故不能核准该商标注册。
大众汽车对此不服,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市一中院。该公司表示,自己的途安汽车产品于2003年上市,迄今为止,已在世界各地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作为汽车产品,消费者对其品牌会施以较大注意力,一般消费者不会混淆两者的区别。
近日,市一中院审查后认定,“途安”与“安途”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呼叫上亦可能一致。而德国大众公司提出的“商标上市以后获得广泛的知名度”等理由,未在商标复审程序中提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据此,驳回了德国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