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确定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国库券是国家债券的一种,是为了筹集游离于社会生产领域外的资金,补充国家财政收入,并转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领域。
国库券的认购对象,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个人以及工商个体户、私营企业等。
国库券的发行方式,从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七年基本上都是从行政指令性分配任务的方式进行的。到一九八八年,国库券的发行开始引进了市场机制,国家批准部分城市开设了国库券转让交易市场。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采用了承购包销方式,由五十八家国内金融机构自愿组成国债承销团,直接向国库券发行主体财政部承购三百二十五亿元国库券,然后通过它们自已的渠道向社会公开销售。这种方式逐步成为中国国库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国库券的偿付由中国人民银行总代理,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国库券的发行,改变了中国居民的消费投资观念,使大量的社会游资集中到国家手中,既补充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差额,又大力支援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行国库券确实推动了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