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6年11月20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向商务部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12月18日发布2006年第104号公告,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应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06年2月10 日发布2006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进口乙醇胺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复审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复审范围是复审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