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解决农民工工资增长问题取得初步成效。自2004年以来,全国农民工外出务工月平均收入呈稳步增加态势,2006年达到946元,比上年增长了9.9%。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些措施包括大力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
这位负责人说,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报酬权益的法规政策。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在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3次发文,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全面清查,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各地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指示精神,采取多项措施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河南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清欠检查重点;广东、福建等省“清欠”与“防欠”并举,建立了重点监控、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加大了欠薪投诉受理和问责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全国清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重大成效。截至2005年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二是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三是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四是积极开展农民工维权行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努力改变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现象。
一是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力度。2006年,全国有28个省、区、市按照规定调整了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其中有9个省、区、市连续两年进行了调整,是调整范围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一年。二是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工资水平、工时和劳动定额等为主要内容,由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到52.6万户,覆盖职工3714.6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7%和5.2%。三是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适应较高岗位工作要求,促进其提高收入水平。从2006年到2007年3月底,中央和地方政府共投入资金21.4亿元,对全国860万名农民工进行了全面的培训。
(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