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依法维权
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习惯性地把消费者摆在受害人的地位对旅游局进行质问。然而,广东省旅游局质监所却这样阐述他们的理念:“明白消费,理性维权”。这提醒我们,消费者在树立起维权意识之后,也需要懂得正确的维权方式,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维权是对法律的捍卫,同时维权本身也要依照法律,消费者因为自身关系导致违约时也需要对旅行社进行赔付。
案例6案例投诉受理期限只有90天
事件经过:
章女士的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游,第二晚入住山上某山庄,客人晚餐后要走5分钟的路程才能回到房间。当时天黑,导游多次提醒客人要注意,并打手电为客人引路。这时,章女士的先生不慎扭伤了脚,当时不太疼也没提出要上医院,只是擦了红花油。
客人返程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为此,章女士向旅行社提出赔偿:医药费1200元、2个月的工资和奖金90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1300元。出团前,旅行社已为客人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险,但因没有当地医院医治报告,保险公司以分不清客人受伤地点为由,拒绝受理此案。旅行社同意赔偿客人医药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但客人不同意。
处理及分析: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案例投诉时已超过受理期限(90天)?悸堑铰糜握叩木咛謇,旅游管理部门为双方进行协调达成协议,旅行社补偿医药费、护理费共计3700元。
按照有关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为90天,游客在旅游途中如遇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到旅游质监所投诉,以免超过期限。就此案而言,游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导游多次提醒后应多加小心,在受伤后当时就应该要求导游陪同赴医院治疗。故此案中,游客自己应负一定的责任。此外游客受伤后,导游应提醒客人取得当地医院的治疗证明,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7车辆故障误行程理性维权避免扩大损失
事件经过:
去年国庆黄金周,陈某与广州某旅行社签订了广州从化响水峡一日游,并另外约定午餐自理。合同约定早上八点出发,大约十一点可到达目的地,用完午餐后十二点便可参观旅游景点。由于旅游车前往集中出发地点的途中发生了意外,未能按时到达。陈某与团友在等待期间多次与旅行社交涉要求立即换车,否则会耽误当天的行程。旅行社称由于恰逢旅游黄金周旺季无法及时更换车辆,并表示尽快处理好意外,劝陈某等人耐心等候。旅游车到达集中出发点已是九点,陈某等人情绪激动以旅行社耽误行程为由不愿上车要求退团,并作出赔偿。旅行社当即劝陈某等人上车,愿意安排午餐作为补偿,并延长游览时间,如耽误行程,回程后可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却真正耽误了当天的行程,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事后陈某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双倍退还团费。
处理及分析:
旅行社退还了团费,并支付了50%的违约金。
旅客在履行自身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并不应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维权的手段应当理性,否则维权本身反而会扩大损失的严重性。事故发生源于意外,责任并不在旅行社,而旅行社也许诺了合理的赔偿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游客还执意不接受。以这样的方式作为对旅行社误点的惩罚,最后只能耽误了自己以及其他游客的时间。原本开开心心出来游玩,结果吵了一肚子气。
案例8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
事件经过:
暑假期间,何先生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赴北京的旅游合同。出团前1天,何先生突患重感冒,卧床不起,何先生家人希望旅行社全额退还何先生交纳的旅游团款,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表示,机票已经购买了,如果何先生临时取消行程必须承;彼鹗,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测算,何先生将损失80%的旅游团款。
处理及分析:
旅行社向何先生收取实际损失的费用及违约金。
由于旅行社购买的机票为团体机票,虽能获得较为优惠的折扣,但团体机票不得退票,也不得转签。所以,当旅行社购买了团体机票而旅游者又临时取消行程,机票损失不可避免地产生。违约责任由旅行社与何先生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
退房时间
旅行社虽然是投诉方面的大头,但是其他方面的投诉我们也需要关注。例如下面两个案例提到的酒店入住,也是游客进行旅游消费时重要的环节。旅行社在安排游客行程的过程中,要注意与景点、酒店等场所的沟通,共同保证旅行社与游客合同中的各个环节都能落实。而酒店中午12点退房制曾经在网络上引起争议,法律和习惯的相悖成为酒店和游客矛盾的焦点。
案例9交付房款入住时突然加价
事件经过:
1月28日,张先生来到旅行社指定的酒店兴隆银河准备入住,却被告知要另外支付488元才能入住。张先生反映,到海南旅游前已经与北海国际旅行社签订住房条款并交了房款600元,现在到了酒店后商家要求张先生再交488元,该先生认为酒店的要求不合理,请求工商部门现场处理。
处理及分析:
经兴隆工商所、旅游部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到场处理,旅行社已同意先安排客人入住。酒店的临时加价公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违约的行为。
《消费权益;しā返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钡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旅行社与消费者已经签订合同并缴纳费用,旅行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消费者入住。工商所依据相关法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旅行社管理条例》也有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中需要载明的事项中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案例10 12点退房制度引争议
事件经过:
2008年3月17日下午4点,38岁的王先生入住了北京一家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人民币。次日下午两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点才退房。王先生说,一天是24小时,而他只入住了22小时,连一天都不到。王先生说,他当时提出此规定不合理,但宾馆说一直是这么做的,他只好多付了半日房费。王先生认为,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半日房费74元,向他作书面的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通讯费等共计6000余元。而宾馆方面则认为,住宾馆,中午12点前应退房,否则要加收费用,这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反规定。
处理及分析:
《消费者权益;しā分忻魅饭娑讼颜哂泄浇灰兹,住宿一天一夜显然应该是24个小时,而有的消费者只住了十几个小时,却被按照24个小时收费,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实际上,只要不影响其他的客人入住,宾馆方面就应该给消费者最大限度地提供方便,这对于其自身的品牌健康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据去年6月30日报道,由维权网、搜狐网结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4点退房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倡议,联合开展的“14点退房符合消费者权益”网上调查结果近日出炉。在16031位网友中,认为“宾馆12点结账不合理”的高达92%。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宾馆、酒店“14点结账”的倡议得到了许多业者的支持,北京密云等部分酒店、宾馆已经开始实施“14点结账”制度。(记者蔡华锋实习生袁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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