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 吴庆才)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7日发布了三个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其中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庙会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必须是具有与庙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
这三个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分别是:《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个《规定》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其加工环境、加工的食品及加工销售行为等进行了规定。
与其他规定不同的是,《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特别提出庙会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是具有与庙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庙会食品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庙会举办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特别提出建筑工地设有多个食堂的,应当逐一办理卫生许可证。
《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别强调了乡村民俗旅游户向消费者提供现场宰杀的畜禽,应当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三个《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庙会、乡村民俗旅游户和建筑工地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为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市民消费安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