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约18亿元左右,仅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
7月29日,一场持续9个多小时的特大暴雨、冰雹过后,湖北郧西县暴发了50年未遇的山洪,冲毁了无数地面设施,洪水夺去5条鲜活的生命。
在郧西县上津镇一处倒塌的房屋前,一个身穿丧服的小女孩在哭泣,她的妈妈和祖母在洪水中遇难。离她家倒塌房屋不远的田地,一片汪洋,一些村民穿着破旧的雨衣站在积水里发呆:“全完了!”
入夏以来,我国多个省份暴雨成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了望》新闻周刊调查后发现,发生了灾害或事故,在一些发达国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而在我国,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
但灾害带来的巨额损失,单凭国家财政救助,毕竟只是杯水车薪。虽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救援下,灾民们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安排,但恢复重建却进展缓慢。
针对我国洪水、地震等巨灾多发的状况,受访的专业人士建议,我国应完善目前的救灾模式,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调动商业保险、社会团体及国家财力等多种因素分散巨灾风险。
我国已进入巨灾多发期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说,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仅以洪涝灾害为例:6月28日以来,我国淮河流域以及四川东部和陕西南部地区连续普降大到暴雨,局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强降雨导致四川大部、湖北北部、陕西南部、河南南部、安徽中部等地发生严重的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据民政部统计,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共造成四川等6省份1421.8万人受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人员蒲海成说,我国东邻太平洋地震带,西接亚欧地震带,境内有地壳的断层,是世界上遭受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除贵州、浙江两省外,其余各省均发生过6级以上地震,其中发生过7级以上强震的省市自治区就有19个。今年6月3日凌晨,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发生6.4级地震,地震造成53万多人受灾,倒塌房屋9万多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亿元。
救灾不能只靠政府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保监会召开的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水灾保险理赔的相关情况,他透露,由于投保面不大,灾害过程中保险业能够赔偿的金额保额占的比重比较小。
袁力介绍,初步统计,截至7月15日,受灾比较重的安徽、福建、广东、江西、广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的保险业共接到报案1.3万起,报损金额6.8亿元,目前各项理赔工作正在进行,已经赔付3200起案件,赔付金额2034万元。
袁力介绍,在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的灾害事故损失,保险赔偿在30%~40%,中国目前只是接近了5%。
郝演苏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济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只是杯水车薪。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灾害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这种依靠政府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有限,如果预算安排的巨灾救济过多而出现财政赤字,会影响财政支出的平衡和稳定。
蒲海成介绍说,单纯依靠财政补偿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而且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实际损失还是相对低的。上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到了90年代,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18亿元左右,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
太平洋保险公司高级顾问张俊才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尤其是保险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和巨灾损失补偿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单一依靠财政补偿,会造成补偿撒胡椒面的现象,不能集中更多的财力救济受灾最严重并且最穷困的人。
张俊才等人还认为,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理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蜓细裣拗乒婺、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需要运用不断创新的风险手段把市场化的风险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手段引入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当中,以形成有效的巨灾风险转移补偿机制和体系,形成风险共同分担计划。
郝演苏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会遇到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社会已经形成对国家救助和财政资助的过分依赖;商业保险机制尚不健全,保险在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且交易成本高。
相关专家认为,在风险共同分担计划中,政府的角色应实现转化,由巨灾发生直接冲到第一线而转变为“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即在巨灾保险系统中,政府应作为最后再保险人,为法定巨灾保险兜底,以在商业保险公司损失惨重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从而使再保险公司能够在应对巨灾风险后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作为巨灾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需要对自然灾害的准备金和偿付能力作出强制规定,制定巨灾的价格表结构和价格表费率,设计并发展巨灾风险的保单示范合同等等。
袁力等人建议,考虑到上述困难,我国在巨灾保险体系的选择上应当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并且积极吸收和借助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力量。第一,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从国外经验看,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巨灾保险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保巨灾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巨灾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第三,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为确保巨灾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应当安排再保险方案。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对超过基金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或者其他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给予财政担;蛘咴俦。(胡梅娟 李舒 张洪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