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时结账加收半日房费 旅客叫板12时退房案开庭
2008年06月20日 09:2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今年3月17日下午4时,王先生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次日下午2时退房时,宾馆让他多交了半日房费。王先生遂起诉至宣武法院(本报3月26日曾报道)。昨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王先生在法庭上说,12时退房惯例没有法律依据,是霸王条款,因为12时退房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理,他只住了22个小时,而不是满1天的24小时。王先生不仅要求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还要求广安门铁路宾馆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广安门铁路宾馆辩称,王先生入住时,工作人员出示了“过12时收取全天费用”的订房单,王先生在上面签了字。该宾馆还称“12时退房”是酒店业的行业惯例。
宾馆代理人说,惯例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出具的规范,他说宾馆房价表上的“天”指的不是24小时,而是1晚,因为宾馆的主要价值是过夜。
王先生说,自己签字是出于无奈,因为酒店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他不签字就无法住宿。此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不是人大立法机关,其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只对宾馆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客人,因为客人白天也可以需要宾馆。
宣武法院受理案件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曾致函法院,称“中午12时退房”惯例是协会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审判机关以及专家学者制订的,符合饭店行业的习惯做法,不违反国家法律,具有法律效力。
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王殿学)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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