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诉“传记”侵权案胜诉
一审昨日宣判,获赔45万元
历时一年的张艺谋状告《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作者黄晓阳及出版方华夏出版社侵权案昨日有了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张艺谋胜诉,获赔经济损失费4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共计45万元。据了解,这是国内同类案件中赔偿金额相当高的一起。据悉,原被告双方若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至高院。
在判决书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的再版印刷与发行,并在判决书生效30日内登报致歉。对于经济赔偿部分,判决书上称,结合该书的定价和发行数量等情况,酌情确定出了赔偿数额。而对原告要求的150万元赔偿,判决书未予支持。
此前张艺谋的代理律师佟洁曾表示150万的索赔金额不仅不高,还低了,其索赔的主要是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被侵犯。昨日佟洁只承认的确已经收到判决书,但是不愿对本案判决进行置评,也没有透露是否会上诉。
记者此后又联系上了《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真正的出版方新华文轩出版公司负责图书营销的杨红珍,她说自己正在外出差,没有听说判决结果。本案被告黄晓阳是湖南《华声》杂志的总编辑,记者把电话拨至杂志社,一位女编辑表示,黄近期应该不便接受采访。
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晓军称,类似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几乎都没有如此高的赔偿判决。另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此高的判决不排除与张艺谋本身名气有关。
(记者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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