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起,南京所有中学的入学新生,如需骑自行车上下学的话,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后才能上路。据悉,此举由南京市教育局和南京市交管局联合推出,以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公权力行使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这是“公权力法有明文规定才能行”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讲,政府机关规定,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后才能上路,这是一种典型的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
对于设立行政许可的权限,行政许可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全国人大、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置行政许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当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相关部门既不是国家立法机关,也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只是省会城市的下属政府部门,它们无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无权制定政府规章,因此,无论从那个角度上讲,他们也无权设置任何行政许可。对于学生而言,如果南京市教育局和交管局要求他们领取“驾照”才能上路,那么他们显然有权利反问:请问,你们有限制我们上路的法律执照吗?
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下,滥用职权给公民设置义务,虽然在某些时候,确实能起到好的效果,但是,显然这种破坏法治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做的所谓“好事”。因为,政府部门超越职权的行为,等于告诉那些正在成长的学生,只要政府认为是合适的,政府就可以随意在法律之外为公民设定义务,扩张政府的权力,这如何能打造“法治政府”,如何能培育尊重权利和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公民呢?(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