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为救同学溺水身亡 法院判被救人赔1.2万
2008年07月09日 09:40 来源:东方今报 发表评论
济源市一名小学生为救同伴溺水死亡。昨天,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救者家人赔偿这名小学生家属12910.56元。
2006年6月2日16时许,济源市坡头镇一小学学生金鹏,到坡头一水坑洗澡时,为救同学浩浩(化名)自己溺水身亡。
事情发生后,由于多次要求被救者家人赔偿无果,金鹏父亲一纸诉状把被救者告上了法庭。
济源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侵害,在侵害人无法赔偿和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何中有 贺丽敏 居易)
【编辑:侯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