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亏损后撤出小区,拒绝退还多收业主的几个月物业费,被小区14名业主诉至法院。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业主们的诉讼请求。
业主们起诉称,他们从紫峰房地产公司处购置了北京市怀柔区红螺路16号院的楼房,该小区由湖光山舍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3.3元/月。他们按标准交付了自入住至2007年2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去年7月31日,湖光山舍物业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继续管理该小区而撤出,但未将多收取的物业费退还给业主。业主们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湖光山舍物业公司不服,以应将业主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移交给小区新的物业公司,而不应直接退还业主本人为由,上诉至市二中院,请求改判。
市二中院认为,14名业主与湖光山舍物业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因自身原因于去年7月31日撤出小区,不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理应将业主们预交的几个月物业费退还。(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