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有洞业主起诉 开发商拒付违约金并提出反诉
2008年12月01日 16:12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屋顶上有大洞,这样的房子能住吗?购房者段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记者今天从大兴法院获悉,开发商已提出反诉,认为房子已符合收房条件,要求拒绝入住的段某支付“代管费”。
段某诉称,2006年10月20日,他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79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亦庄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交房。
2007年11月30日,开发商才通知段某在物业公司的陪同下去收验房屋。段某发现,房顶的楼梯孔未封,屋顶有个约3米长1米宽的大洞,与楼上相通。
2008年4月,段某到现场查看发现,洞口仅被用铁板封上。段某多次要求开发商用水泥浇注修复洞口,但今年5月,开发商才开始施工,至今仍未交付。
为此,段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对此,开发商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楼房在设计上本身就有楼梯洞,因此公司不存在违约。公司根据段某的要求将楼梯洞封闭后,房屋就已符合收房条件,是段某在该公司多次发出入住通知的情况下拒绝收房。
因此,该公司只同意支付2007年10月31日至12月1日的违约金。同时,该公司还提出反诉,认为段某多次拒绝收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代管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付中)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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