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厚铧再释23条立法:预备行为定罪须讲求证据
2008年10月28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2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咨询文件所指的预备行为,澳门行政长官何厚铧表示,预备行为是行为人决定犯罪至成功实行犯罪之间的阶段,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经过连串的部署才会入罪,不会因为“思想”入罪。
澳门现行《刑法典》以至过去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刑法典》都有预备行为的相关规定,即是现行法律、学术和司法上,都对预备行为作出清晰定义。
有声音关心草案如何界定犯罪的预备行为,何厚铧表示,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系列部署准备犯罪,虽然最后未成功,但仍会入罪。他表示,“不会因为心里想、说梦话、或者讲笑话想偷国家机密就犯法,不会思想入罪。”
澳门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表示,任何犯罪的过程,一般分为决议、准备和实行行为,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典》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件,才会被算作实行犯罪行为。在主观意愿决定犯罪之后、实行犯罪阶段之前,是预备行为。因此,不论在现行法律、学术还是司法上,对预备行为都有清晰的定义和概念,是犯罪过程的某一阶段。
现行《刑法典》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会处罚预备行为实施者,所以《维护国家安全法》作为单项立法,必须有明文规定。在参考《刑法典》相关规定后,建议预备行为的刑幅为最高3年。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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