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与法制时报》:四川大竹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对县委书记、公安局长停职的处理,是不是意味着未来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趋向?
毛寿龙:对,这样处理比较好。
王长江:那要看具体的情况。有的地方事情比较复杂,像四川大竹县的事件比较简单,就是应该处理的没有及时处理,结果引起百姓对政府不满。有时可能是双方的因素造成的,由于体制本身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可能百姓会有一些误解。由此引起的事情,党委政府可能有一定的问题,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应松年:《公务员法》里也有这样的规定,公务人员对违法案件应该查处的不去查处或者不认真查处,那也是违法的。这件事情就对县委书记、公安局长做出了停职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这样做我相信也能够迅速平息群体性事件。所谓公平就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办案,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与法制时报》:群体性事件体现出一些基层干部水平不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它的矛头往往指向与群众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基层政府,政府应该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毛寿龙:这个方面可以对基层干部做一些培训。如果紧急的话,比较难处理的事件、发生重大事件可以请些谈判专家来处理这种事件。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应该会有所帮助,不过,它主要还是政策学习作用,起一个辅助的作用。
王长江:从具体的事情本身来说,可能有干部要提高水平的问题。从更大的范围来讲,可能就不止提高水平的问题了。这就需要设置一种合理的制度,他不提高也得提高,不学习也得学习,不和百姓联系也得联系,自然就好得多了。
应松年:那当然了。对百姓来说,政府工作人员态度就是政府的态度。实际上,这件事情是政府里面某个人干的,但是百姓把它看成是政府干的事情,而不是一个人干的,不管具体是谁干的。对百姓而言,政府是一个整体,所以才有这么大的权力。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处理好这种事情。群众如果觉得政府的行为做的不符合法律,可以提出诉讼,还有一些其他的渠道。这一套制度实际上都是针对事发以后的制度,是事后救济制度。比如说事情发生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信访,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那么就可以不参与群体性事件。法律出台之后要具体实施,不要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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