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5日电 检察日报刊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的文章指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要注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应增加反腐败的侦查手段,授予人民检察院控制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权力,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听到风声潜逃。
中国目前的反腐败侦查手段相对比较简单和原始,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公约确认了对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过于依赖口供的取证方式受到许多批评,难以继续下去。如果实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这两个规则,将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冲击很大;如果不实行这两条规则,一方面影响了中国刑事司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接轨,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
文章认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只是时间问题。实行这两条规则以后,反腐败工作就不能再依赖口供,而需要采用新的侦查和取证手段。
文章指出,中国法律应授予人民检察院控制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权力。目前中国的反腐败案件主要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和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能够使用的侦查措施很有限,不仅缺乏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法律依据,甚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都没有(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负责批捕,但不能执行抓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处理反腐败案件时效性很强,如果犯罪嫌疑人听到风声,极有可能潜逃,尤其是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更加困难。这些现象可能对反腐败案件的处理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如果允许人民检察院在需要的情况下直接抓捕腐败犯罪嫌疑人,则可以减少许多中间环节,极大提高反腐败的效率。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特殊侦查手段和抓捕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保障人权。采用特殊侦查手段必须由法律指定的检察院的领导批准,抓捕犯罪嫌疑人后要及时送往看守所关押,或根据情况取保候审或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