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如今在很多用人单位,这却成了劳动者的奢望。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相差几倍甚至会差出10倍。7月16日《人民日报》的一则报道显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的43家大型国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
按劳分配原则被改成按身份分配,这就是我国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的现状,而且这种现象多存在于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也存在。实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1994年制订的劳动法也规定了同工同酬的按劳分配制度,然而在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却在按身份分配,这不能不说是政府的尴尬,不能不说是对法律的羞辱。当法律遭遇政府等强势部门的执行困局时,谁还能保证法律不会变成“白条”?
有人说,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缺少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加之体制转轨还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还无法同工同酬。这或许是事实,但是连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不执行法律的规定,那是只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吗?那只是体制和法律的问题吗?不难发现,这其中主要还是缺乏执行力的问题。
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而且对同工同酬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来这是好事,但是我们不得不“警惕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因为如果政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如果政府不为劳动合同法保驾护航,那同工同酬可能还只是劳动者的一种梦想。
也许政府部门不爱听这种话,一项法律还没有实施,你怎么就“唱反调”呢?其实,笔者不是“为赋新词强说愁”。第一、一些政府部门和中央级媒体都按身份分配,我们能指望劳动合同法一实行就能自然同工同酬吗?第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的43家大型国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我们能指望劳动合同法一实行就能自然同工同酬吗?第三、目前同工同酬还没有“一步取齐”的意思,因为怕降低高收入者收入影响稳定,怕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不符合岗位的实际价值,所谓按劳分配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我们能指望劳动合同法一实行就能自然同工同酬吗?
那么,为什么同工同酬迟迟不能变成现实呢?有人总爱说是体制和法律的问题,其实那是在为政府推卸责任。有些人特别爱说“与世界接轨”,凡是从百姓兜里掏钱就与国际接轨,如同工同酬要给弱势者钱就不与世界接轨,谁能说政府没有责任?凡“让穷于富”的事情都能实现,如“让富于穷”的事情则拖拖拉拉或干脆不为,谁能说政府没有责任?政府的执行力本不该有选择性,而现在一些政府的执行力却偏向强势富人,开发商想办的事情能办成,被拆迁户想办的事情就办不成,谁能说政府没有责任?(张魁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