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城乡建设集团原老总聂玉河涉贿案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宣判。因受贿154万余元,聂玉河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聂陈述,其中大部分行贿者是城乡集团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向其行贿一是为了升迁,二是为了承揽工程。聂说,自己碍于面子而接受。
法庭初查
收受贿赂154万余元
聂玉河曾任原大兴县县长、崇文区区长,后进入城乡建设集团。他受贿很谨慎,但喜欢赌博,其落马也正是因为这一“爱好”。聂玉河在2005年7月因涉嫌赌博被北京市纪检部门调查,并主动供述了受贿事实。
法院判决认定,聂玉河自1999年11月至2005年8月任城乡建设集团总经理以来,多次要求下属企业为他装修个人住房;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9人给予的人民币125.1万余元、美元7000元、欧元1.3万元、韩元400万元、购物卡人民币6.3万元及手机、摄像机、西服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31万余元,以上款、物、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54.48万余元。
聂玉河于2005年7月7日被控制。目前,这些案款已被追缴。
二次诉讼
增加10万余元受贿指控
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在今年2月6日开庭审理时指控聂玉河的受贿金额是144.8万余元,但此次判决查明的受贿金额是154.48万余元。判决提及原因时解释,今年9月份,公诉机关补充证据二次对聂玉河漏罪提起诉讼,在二次诉讼中增加了10万余元的受贿指控。
54岁的聂玉河昨日上午出庭时,依然穿着今年2月受审时穿的黑皮夹克。他平静地接受了判决。
法院认为,市检二分院指控聂玉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聂玉河坦白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所得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记者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