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刑一庭庭长黄尔梅今日在做客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时表示,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
黄尔梅强调,废除死刑是国际上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不能脱离任何一个国家自己本国的国情,它的历史、它的文化,尤其不能离开老百姓认知的程度。
黄尔梅说,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我们认为这个政策是非常正确的。这个政策的确立考虑了中国目前发展的水平,公众的思想认识程度和社会治安情况,是适合于中国国情的。
黄尔梅介绍,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中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
现阶段对这些犯罪规定有死刑,主要是考虑到:
首先,中国先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追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这些犯罪对公民以及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剥夺了公民的生命,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地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新和公信形象。
其次,虽然近年来中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中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
再次,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黄尔梅指出,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中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中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和核准程序,中国刑诉法得保障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做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也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中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黄尔梅强调,当前,学术界及其他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在讨论中国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废除死刑的问题,但主流的观念仍然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也从不拒绝改革,关键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真起到促进保障人权作用。(据法制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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