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25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他被起诉的罪名主要有两项:受贿和滥用职权。去年7月中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曾总结了“陈氏六宗罪”。除上述两项罪名外,还有“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一节。据称,陈良宇曾与多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两名成为了他的长期情妇,更有一人曾3次堕胎。但由于缺乏法理依据,且与社保案并无直接关联,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上述情节在此次开庭中,未被公诉方列入起诉书中。(3月28日金羊网)
陈良宇因为受贿、滥用职权而被起诉,早在意料之中。但此前由中纪委审查出的权色交易却未被起诉,就让人有些疑惑了。难道中纪委的调查报告不实?难道权色交易是法律法规允许的?难道权色交易真的刑不上大夫?
让人浮想联翩的权色交易未被起诉,是否要给社会一种信号,就是权色交易只是一种道德谴责层面的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惩处的高度?打开尘封记忆,翻开厚厚的卷宗,在事实面前,不得不让人无语:从已曝光的“权色交易”的个案中就可窥见一斑——我们几乎看不到仅仅因为“权色交易”而被惩处的官员,绝大多数“权色交易”都是因为官员在经济问题上东窗事发之后而附带被发现。且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关于权色交易被起诉的基本上没有,这可能也是陈良宇们的“裤裆门”事件有恃无恐的根由所在吧。原来,翻开一本又一本的法律法规,确实找不到对权色交易进行起诉的条文。用法律术语来说,大约就是“缺乏法理依据”这句冠冕堂皇的话吧?
现实中有很多事情如果要在法律文书中找到很具体的依据,可能是很难的,加上中国文字的组合在不同时段、不同环境里有不同的理解,无形中为案件的办理留下了周旋的空间。又加上中国办案讲究规则,一些案件总是以以前同样的案件是如何判决的来作为后来断案的依据,如陈良宇之流管不住下半身,用职权上演激情戏之类的案件都是以党纪政纪处分就到此为止了。
既然诸如陈良宇此类权色交易的案件以前鲜有法律惩罚的案例,那么是否可以从陈良宇案件开始,来一个经典的“起诉”,来一个前无古人,后有来者的“有罪判决”呢?这样做的目的,能够起到的警示作用可能比道德谴责要大得多,更多的人在考虑权色交易这一途径时可能也会望而却步。
倘能从陈良宇开始将权色交易列入法律审判,其标本意义肯定深远无比。(吴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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