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将于4月23日正式公布并实施。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副院长、大法官黄松有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据悉,诉讼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就当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诉讼文书并知悉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果诉讼文书不能及时、合法、有效地送达当事人,就不能进行其他的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台胞赴大陆累计达4695万人次,大陆赴台累计达162万人次。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就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ぃ膊焕诖舐饺嗣裼τ腥ɡ奈。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黄松有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这项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都可以依照《规定》进行。
据介绍,《规定》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适用的范围;2、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3、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途径、方式;4、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适用留置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5、在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对送达主体和委托函的具体要求;6、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具体规定;7、送达期限的规定,等等。
黄松有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和债务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在处理涉台刑事问题方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次年又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ち桨锻,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的原则、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大陆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以在大陆得到执行。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和民众的反映和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相继公布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予以认可的批复。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民事权益、诉讼权利,发展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有效地减少了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好的反响,受到普遍欢迎。自1998年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的案件已达200余件,处理结果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
黄松有强调,这次公布和实施《规定》,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它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出席了新闻发布会,会议由最高法院新闻办主任赵翔主持。(作者: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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