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9日电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新法的实施僵化了用工机制。针对这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今日表示,“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
国新办今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尹蔚民说,大家可能主要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是一种用工机制僵化的表现,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已经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在世界各国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尹蔚民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是一种“铁饭碗”。
尹蔚民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发展。从现在来看,应该说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权利选择劳动者。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的误解:
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的,为了消除社会误解我们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
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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