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坚持以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为改革方向,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民主推荐、选举中出现了“拉票”、“贿选”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引起充分重视。
一、拉票贿选产生的原因分析
推荐(选举)当事双方既有心理动机不纯的问题,也有民主素质不高的问题。就被推荐(选举)人而言,主要有几种不正确心理:1、牟利心理。多数拉票贿选者把权力视为一种资本,因而采取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寻求支持,谋求官位。2、投机心理。由于相关制度和机制尚不完善,对拉票贿选行为的定性和整治不到位,有的拉票贿选者认为法不足畏,产生了“毕其功于一役”的投机心理。3、怀疑心理。有的干部认为仅凭实干不一定能够得到提拔重用,对组织缺乏信任,加之不少地方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简单以票取人的倾向,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关系、各种手段拉票贿选。4、怕吃亏心理。有的干部平时表现不错,群众威信也不低,对拉票贿选行为也很反感,但看到或听到个别人通过拉票贿选成功了,担心自己不拉票会吃亏。就推荐(选举)人而言,由于有的民主素质不高,给拉票贿选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主要有几种情况:1、权利意识淡漠。一些推荐(选举)人不重视和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有的认为行使权利只是走形式“画画圈”,有的习惯“揣摩意图”不敢表达真实意愿。2、民主能力不强。有的没有鲜明的原则立场、是非标准,缺乏参政议政、行使权利的知识和能力,投票随意性大。3、功利心理较重。有的以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甚至明知被推荐(选举)人存在严重缺点和较大问题,却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了拉票和贿选。4、逆反情绪滋长。少数地方党群、干群关系不和谐,甚至关系比较紧张,这种情绪反映到推荐、选举中来,表现为推荐(选举)人对组织提名推荐的人选产生“抵触”心理,进而把票投向拉票贿选者。
制度机制建设的滞后尚不适应扩大民主的要求。1、民主推荐工作中,《干部任用条例》对如何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其标准和尺度如何科学把握,尚无明确界定,从而形成有的地方和单位把“票高”简单视为尊重群众选择;有的推荐“票”的运用未能与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实绩有机结合,片面认为只有“取票最高”才能服众、才好交待,只能机械地按票数多少确定人选。2、推荐(选举)当事双方的范围界定存在漏洞。在推荐中,《干部任用条例》对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规定还是局限在“特定的群体”,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存在天然的利害和利益关系,打招呼等非正常行为的实施并不困难。实际操作时,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或失之于宽,关联度、知情度不够容易造成选择的随意性,有的甚至把“合意”的就作为扩大参与的对象,或失之于窄,“圈定保险人”,让拉票贿选行为有机可乘。在选举中,相关法律对代表联名提名人选的规定,只有联名人数上的要求,没有对联名提名候选人的素质条件、资格及审查等作出制度的规定,使拉票贿选者“操作”难度不大,容易造成努力工作不如努力拉票的错觉。3、民主推荐(选举)方法还显粗放。推荐中惯用的大会集中方式时间过短、提供的材料过少(一般只有干部名册),推荐测评内容设置过于笼统、民意分析偏重定性,参加推荐的人员对拟任职位能力、素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不清,对人选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了解不够,难以作出理性选择,极易受到非组织活动的影响。在选举特别是基层选举中,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一般只介绍工作简历和基本情况),没有足够的信息对候选人的优劣作出判断。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民意盲目、随意、变形,为拉票贿选投机行为留下空间,给拉票贿选者的成功提供机会。4、缺乏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平台。长期以来,对引导依法有序竞争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关注不够,推荐(选举)当事双方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被推荐(选举)对象如何进行自我推介,以正当的方式争取民意支持率缺乏平台,也缺乏规范。随着差额推荐、差额选举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广泛运用,有差额就必然有竞争、有落选。如果缺乏合法有效、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非组织活动、不正常手段,甚至违法违纪行为就会成为参与竞争的一种途径。5、组织领导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片面强调民主,而忽略了对推荐(选举)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必要的正面引导,造成对人选的认识难以统一思想;有的不重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致使干部群众对拉票贿选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缺乏必要的认识;有的对推荐和选举中出现的非组织活动、异常迹象,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及时制止,这些都客观上为拉票贿选活动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刚性约束不力,处理力度不够。1、对拉票贿选行为尚无明确规范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拉票贿选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形成结果没有统一规范的描述,现实生活中拉票贿选情况比较复杂,对拉票贿选的行为有的难以定性,即使定了性,有的也不易作出裁量和处理。具体工作中,给准确区分正常的人际交往与别有用心的笼络、区分主观故意与主观无意、区分违法违纪与工作方式不当以及甄别拉票贿选情节轻重等造成一定难度。2、对拉票贿选行为监督处理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如,对民主推荐中的推荐人应该承担的推荐责任及责任的追究无明文规定,有关法律对于拉票贿选行为的追究也着重在对拉票贿选施动者的处理,对接受贿赂、出卖选票一方的处理缺乏制度约束。对选举中选举人进行监督、罢免的规定过于空泛,对怎样监督、监督什么行为、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以及如何查处等一系列问题尚无系统规范,等等,这些都让拉票贿选当事双方心存侥幸。3、缺乏对法规体系的整体设计。推荐、选举中的约束力,有时以“讲话”交待纪律,以“通知”来强调纪律,对拉票贿选行为的处罚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支撑。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往往对拉票贿选现象,轻描淡写,未对拉票贿选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二、对策建议
解决拉票贿选问题,应紧紧围绕使干部推荐和民主选举中当事人不愿拉票贿选、不敢拉票贿选、不能拉票贿选、不必拉票贿选四个方面来研究,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愿拉票贿选。明确思想政治和民主法制教育的重点。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在推荐中,推行推荐干部实名制,强化推荐人的推荐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推荐结果与大多数人推荐出来的结果相对照。在选举中,条件成熟时,要逐步扩大直选的范围,使被选举人和选举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牢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监督的关系。同时,大力提高推荐(选举)当事双方的民主素质。二是规范程序,完善方法,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能拉票贿选。三是坚持民主公开,阳光操作,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必拉票贿选。最后,还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敢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行为及责任追究进行明确界定,研究监督和追究的具体办法,完善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对拉票贿选行为的惩处力度。(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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