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医务人员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新京报》11月25日)
长期以来,大家对于商业受贿的边界认识非常模糊。在医疗、建筑业等所谓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小到吃请、送红包给回扣,大到赞助旅游、出国考察,林林总总的“潜规则”以无所不在的态势逐步渗透。身在其中与置身事外的人都渐渐麻木,见惯不怪,渐趋形成了可怕的“集体无意识”状态。正因为认识上的模糊,在近年轰轰烈烈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隐藏于人情往来之中的各类贿赂行为一定程度上得以继续藏身。
彻底打击商业贿赂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界定边界。比如医务人员为了拿回扣开大处方,比如提供免费旅游或装修费,比如教师以教学活动便利拿回扣……对存在于各个领域的贿赂进行集中梳理,才能强化打击力度。所以,《意见》对商业贿赂的类型、综合判断的依据等作出详细说明,非常及时和必要。
那么,厘清商业贿赂的诸多问题之后,能不能倒逼国人“职业道德”意识的整体提升?
商业贿赂的泛滥,既有法律边界不清、执法不严的责任,更与国人在“职业道德”上的普遍缺失不无干系。中国是一个爱讲人情、讲关系的社会,并没有真正建构起良好的职业道德。正如学者许子东先生近日在凤凰卫视谈话节目中所言:大家都不觉得自己的岗位付出已经拿到了绝对对等的回报,都觉得自己“吃亏”了,总想着用正当收入之外的手段获得另外的一些收入。这就是对自己的岗位缺乏足够的敬畏,不懂得珍惜,也不懂得害怕。
任何社会都需要底线,也就是一种类似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的社会秩序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或正式的基础制度混合构成。如果在道德信念上无法“固守根本”,就难免会有很多突破底线的事情发生。商业贿赂的存在,就大多与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有必然联系。所以,重建职业荣誉感,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是抑制商业贿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任何道德都不会突然间平地而起,都需要必要的条件作为其存在的土壤。坦率讲,职业道德问题此前多有人提过,但因为缺乏必要的“倒逼”力量,迟迟难以让人满意。而阻碍其形成的,是贪利、失衡、侥幸等心理的存在——不肯固守根本,总想让自己的工作岗位产生一些“额外价值”,这是贪利;认为情节比自己严重得多的商业受贿有很多,既然大家都在搞,我为什么傻呵呵的不搞,这是失衡;认为商业贿赂太多了,法不责众,能被揪出的只是少数,有什么可怕的,这是侥幸。
从这些障碍心理来分析,要令职业道德渗入骨髓,必须对商业贿赂零容忍。既然法律已厘清了商业贿赂的边界,就需要首先加大在医疗、建筑等领域的打击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如此,方能扫清贪利、失衡、侥幸的心理土壤,倒逼整个社会的职业道德。(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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