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方华
最近几天,重庆警方先后逮捕了六名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的工作人员,警方初步调查显示,他们对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被捕的六人中,职务最高的是川东钻探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他们的被捕,标志着开县井喷重大事故的问责程序已经正式启动。
与此同时,媒体连日来密切关注着中石油的人事变动情况。先是南方报纸引用外电消息说,中石油两位高层领导将被宣布免职,但是,中石油的公关人士很快站出来指出,这一传言“纯属无稽之谈”。1月6日,中石油原副总经理吴耀文被免职,引发了外界的种种猜想;1月15日,媒体又公布了中石油的系列人事变动情况,但是分析表明,这次工作调整与开县井喷事故并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中石油系统还没有高层人士因为开县井喷事故去职。
为什么舆论界如此关注中石油的人事变动情况呢?那是因为,随着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原因的进一步披露,公众产生了一种共同的心理期待,人们认为,由于中石油川东公司的工作疏忽,造成了243人死亡,当地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了重大影响,环境污染方面的恶果还很难预料,面对共和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工业事故,应该有高层的企业领导为此承担领导责任和道义责任,应该有人站出来向公众郑重道歉。
道义责任意识是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伦理基石,是约束公民行为的内在规则,道义责任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而是公民对社会的自觉承担。就拿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来说,造成这一事故的钻探工人、技术人员和川东公司的管理者无疑是直接责任人,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中石油的高层领导远离事故现场,他们的工作状况与开县井喷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即使追究起来,他们也未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然而,发生事故的矿井毕竟隶属于中石油,中石油的高层领导在看到当地灾民的死伤惨状之后,应该为此感到深深的歉意与自责,也应该采取实际行动来弥补良心上的不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对道义责任的承担。
公众希望看到这种承担,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正在走向一个更加健全的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