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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内三权分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其关键要设立常设机关,这样党代会常设机构就能够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替代党代会成为最高决策和最高监督机关
文/王贵秀(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总体来讲,雅安此次党内改革的设想、方案设计、实施思路都非常好,符合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的精神。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可取之处:
第一,整个方案力求在党内进行合理分权,将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分离,在理论上是符合分权制衡的原则。这也同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思路相符合。第二,这个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有很好的现实针对性,实际上是触及到了党内长期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此前的许多改革措施尽管影响面很大,但还是回避这个实质性的问题,雅安改革为后续改革打下了一个比较好的平台 单项改革一定要对后面的改革起到推动作用,而不是设置障碍,否则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第三,此次改革的具体做法切实可行,具有推广的价值。比较重要的基础是它与现行体制和党章的原则是基本相容的。另外它还有其它一些改革措施相互配套,比如实行代表大会的年会制,设立党内的决策咨询委员会等等。
当然,这其中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是监督委员会和纪委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纪委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它不同于代表大会拥有的一般监督权,只能履行代表大会赋予它的监督职能。而雅安改革选举出的监督委员会同样也是履行专门监督权,尽管在具体方案中规定了监督委员会和纪委的之间怎么划分职能,但在实践中很难划得清楚,职能容易交叉重叠,关系不好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了全委会,又选举了纪委,同时又选举了监督委员会,再加上全委会选出的常委会,这样同一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就显得叠床架屋,机构庞杂。从权力的来源上看,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只有它的常设机构才能拥有决策权,全委会和常委会在机构性质上类似,应该只拥有执行权。目前雅安模式是使全委会变成决策机关,常委会成为执行机关,由于常委会是全委会选举产生的,两者很难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第三个问题是书记如何被监督的问题。按照党在地方的构架,党代会选出全委会,全委会选出常委会和书记。这样,在党代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其决策权和执行权容易集中在常委会甚至书记身上。由于书记是全委会选举产生的,不需要对常委会负责,因此,“一把手”无人监督的根源还是没有改变。
我认为,实行党内三权分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其关键是要设立常设机关,就像人大设立常委会一样,这样党代会常设机构能够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替代党代会成为最高决策和最高监督机关。
有些地方实行了党代会年会制,这个思路是朝着党代会常设制的方向发展,但是作为组织载体的机构还是不存在,所以只能称作代表常任制不是代表大会常任制。只有机构存在才能有决策权力。
党内三权分立理想的构架应该是,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一直存在到下次大会开幕,由它行使决策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委会(也可以称作执行委员会),全委会只有执行权,执行代表大会和常设委员会的决议,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代表大会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叫做监察委员会,实行专门监督权。这样,执行权、决策权和专门监督权就可以真正做到相互分立,相互制约。(本刊记者/孙展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