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4日电 最近一期《瞭望》新闻周刊载文称,近些年来,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监督机制在实践和探索中逐步得到加强,但是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尚未充分发挥作用,一些监督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文章称,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出台一部人大《监督法》,是多年来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反映意见和提出议案最多的问题之一。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始对人大监督工作问题进行调查研究。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于2000年2月制定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还两次审议了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的决定草案。在此基础上,《监督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再次提请审议。
文章写到,专家称,一部完善的《监督法》的审议出台,至少在8个方面使人大监督得到健全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进一步完善预算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进一步完善询问和质询程序,提高质询权威;进一步健全“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的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进一步健全撤职和罢免程序,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质量。
文章还写到,当前,不少地方还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不敢监督,存在畏难情绪;不想监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督不力,重形式轻实效等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为有效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要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切实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运行。(于滨、杨柳、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