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9日电 据《光明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透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的优惠包括三方面,一是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二是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三是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