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一月十六日电题:湖北农村人离婚面面观
作者艾启平樊斯坦陈保忠
离婚是一把双刃剑,在解脱一方的同时,又会刺伤另一方或多方。湖北云梦县法院日前对近八年的离婚案件作了统计分析,发现了农村人离婚的共性、规律性和倾向性。
从一九九七年至二00四年,该县法院和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案件共三千四百一十八宗,占整个民事案件的三成左右,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八年间,县法院审结离婚案件与民政部门协议相比,比例下降了十四个百分点。这说明离婚者不断趋向理性,处理婚姻纠纷趋向平和,达成协议,好分好散,不做夫妻,仍是朋友。
从离婚的原因与特点上看:长期两地分居离婚的多,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离婚的多,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多,打牌赌博、吃喝玩乐、不顾家庭的离婚多,婚外情离婚的多,离家出走不归离婚的多,相识时间短、速配成家离婚的多,老人干预离婚的多,相恋不合、终止不能、委曲成家离婚的多,性生活不和谐或无生育能力离婚的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多。
湖北云梦县人多地少,农民外出劳务众多,是导致离婚率高的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外出劳力达到十多万人,女劳力以南方为众,男劳力以北方为主体。在随机查阅的一百一十九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的占百分之六十九。他们分多聚少,有的分居七八年甚至更长,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离婚者的婚龄构成上,最长的四十年,最短的不到一个月。草率结婚,婚龄不到一年而离婚的占百分之四点二;结婚六到七年离婚的有所上升,占百分之十五点一;结婚九至十二年而离婚的比例最高,占百分之三十点二。因此,年龄在三十岁左右、结婚十年左右是离婚的高峰期。
据分析,离婚者中大多数有子女,百分之八十五点三的家庭子女判决或者协议归属男方;原因是受农村传统观念影响,男方多想“留后”,加之经济实力、养家能力一般优于女方;而女方离异一般不带子女,也便于另嫁他人。离婚者中,经他人介绍的占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自由恋爱的只占二成,仍有少量的婚姻由是由父母包办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提醒说,家庭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浇灌栽培;结婚不可草率,不可匆忙;离婚不可轻言,不可视同儿戏;离婚与否,三思而行,取利大而为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