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4日电 国税总局发布最新消息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通知同时明确,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据悉,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