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7日电 据辽沈晚报报道,昨天上午8时30分,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锦州市凌河区法院院长李学民涉嫌与锦州交行联手核销巨额贷款一案。
据了解,李学民1949年8月出生,1999年8月任凌河区人民法院院长,2003年,时任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李学民荣获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称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李学民原系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其下派担任锦州市凌河区法院院长期间,于2000年9月至2002年10月,指令该院经济庭庭长李某某、副庭长翟某某、执行庭庭长侯某某先后组织经济庭审判员不经任何法定诉讼程序,4次为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出具核销不良贷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120份,收取诉讼费66.25万元,存入自设的小金库账户。在交通银行总行依据上述非法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核销不良贷款的企业时,有9户不具备核销条件,本息合计4622.63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据悉,今明两天,此案将继续审理。(于欣)
新闻背景
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审计报告时提出:2000年至2002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造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仍在继续归还贷款,而归还贷款的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皆被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存入“小金库”。同时,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