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确保个人收入纳税等资料保密的前提下,试行由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目前北京、江苏南京、广东广州、佛山等地地税局已向279万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了完税证明。此外,天津、上海、山东、江西、陕西、厦门等省市地税机关,也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计划于今年内分期分批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过去,税务机关一般不直接给这部分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来源于单位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不直接面对纳税人,而是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这些申报来的数据只是汇总数,没有个人的收入和纳税等明细信息,税务机关缺乏给纳税人开票的依据;此外,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机关的地税部门,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面对数量庞大的个人纳税数据信息,难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