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立法会大会昨天一般性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法案,并交由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作细则性审议。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引介法案时指出,法案规范何种情况下行政长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的请求。
陈丽敏和澳门法务局长张永春等昨日列席立法会大会引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法案。
陈丽敏指出,按照澳门《驻军法》第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
为落实有关协助机制,法案规范了遇澳门特区政府的人力资源或物资明显不足而未能有效达至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全、预防因发生如传染病、严重意外、灾祸或灾难,减低灾害所造成的后果或拯救处于危险状态的人等多种情况,行政长官应听取安全委员会的意见(但因情况明显紧急或实际上无法听取有关意见除外)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的请求。
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有关的请求后,行政长官须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订定驻军人员的有关权力,以及澳门驻军执行任务的性质和开始时间。
但遇到的情况明显紧急,可赋予有关批示追溯效力最早至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协助的请求之日,但应该通过最快捷的传播媒介在澳门驻军开始行使有关权力前向外公布澳门驻军行使该权力的起始时间及范围。
法案规定澳门驻军人员在执行协助任务时,行使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区执法人员在同等情况下所具备的公共当局权力。任何人若予妨碍须承担与妨碍澳门特区执法人员行使其权力相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澳门驻军人员在执行协助任务时或因执行协助任务所作的行为,由特区政府按照对其人员的行为所承担责任的相同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驻军开展协助任务的具体安排,以及建立协调机制、行动计划等都涉及军事机密,须由特区政府与澳门驻军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