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12月16日签署国务院第453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统计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就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记者:我们知道,《实施细则》作为一部重要的统计行政法规,对于补充和完善《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请您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这次修改《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决定对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改革方案的规定,组建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的各级调查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有利于加强中央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力量,形成一支统一指挥、协调高效、反应灵活的统计调查队伍;有利于调整布局,避免调查队重复建设。各级调查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属于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配合改革方案的实施,明确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职责,依法赋予其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
修改《实施细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巩固改革成果,保障各级调查队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与修改前的《实施细则》相比,《决定》对《实施细则》作了那些重大修改?
负责人:《决定》对《实施细则》的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明确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法律地位。即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一样,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同时,为了保障各级调查队有效履行职责,《决定》还对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级调查队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作了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也是统计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三是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执法检查权上的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记者:《决定》施行以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保障《决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负责人:为做好《决定》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我想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决定》和《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关系统计事业发展的全局。因此,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统计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掌握《决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学法、懂法、守法的榜样。要通过学习,自觉服从改革大局,坚决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全面理解修改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明确调查队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正确地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第二,要大力宣传《决定》和《实施细则》。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以《实施细则》的修改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使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有新的提高,为依法统计创造一个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对调查队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自觉支持调查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知悉向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也是其法定义务,从而主动配合、支持调查队依法开展的各项调查活动。
第三,要切实贯彻执行《决定》和《实施细则》。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以《决定》和《实施细则》为依据,合理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要加快各级调查队法制机构的组建工作,配备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充实执法力量。要做好对各级调查队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尽快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各级调查队都要建立必要的法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为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