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生产者的一般义务]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者是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和跟踪;对确实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要及时落实纠正措施,并保存有关处理记录。
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缺陷通告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通报产品缺陷的情况、危害、消除方法和指定的消除产品缺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
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被收回缺陷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销售者的一般义务]销售者应当配合生产者消除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存在的缺陷。无法确定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者的或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销售者视为消除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的主体。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过程中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因销售者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缺陷。销售者应当严格儿童玩具产品进货信息管理,妥善保存销售记录。
销售者发现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向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报告,并按本规定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经营者的一般义务]其他经营者应当根据自己所提供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行为的性质,建立健全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提供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出现缺陷。
进口者视同为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其进口商品缺陷消除责任。
其他经营者发现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该类产品,向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报告,并按本规定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记录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设计、制造、销售和市场状况等方面信息,其中包括:
(一)生产记录,即生产批次、数量、型号、原料和所用部件及其供货者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识别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所需的信息。
(二)质量控制记录,即对每一批次或型号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进行试验或者检验的数据结果。
(三)销售记录,即每次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销售的型号、数量、发货日期和目的地等信息。
(四)消费者投诉和保修等售后记录。
(五)其他有助于认定缺陷和消除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的信息。
记录的保存期应当与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有关的安全使用期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保存缺陷信息并报告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保存有关产品的缺陷信息,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危险等级、影响范围、消除产品缺陷的措施等有关内容。
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其他经营者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报告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的配合义务]经营者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备案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与缺陷产品管理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除企业质量档案要求的信息外,还应提供产品的销售信息、用户投诉信息、质量事故记录、保修记录等,上述信息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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