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8日电 12岁的童工赵刚因想跟一个比他大6岁的女孩谈恋爱被拒绝,在厂宿舍服毒自杀。赵刚的父母把儿子所在的服装厂告上了法庭。1月17日获悉,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服装厂赔偿赵刚父母10万余元。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6年8月3日23时许,赵刚被发现在北京昌平一家服装厂的男职工宿舍死亡。经昌平公安分局检验,确认为敌敌畏中毒死亡。赵刚的父母在起诉书中称,赵刚于2005年来到该工厂打工,从事烫熨工作,并提供一份户籍证明,上面显示赵刚死亡时只有12岁。赵刚的父母认为,服装厂雇用未满16周岁的赵刚从事生产劳动,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应对于赵刚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服装厂在法庭上称,死者赵刚与自己不存在雇佣关系。赵刚系该厂门卫的外甥,他父母来京务工将赵刚托付其姨夫照顾,单位仅同意赵刚随其姨父在厂居住。赵刚来厂居住时,其父母及姨夫均称赵刚已满16岁,因此赵刚不属于童工的范畴。
服装厂还称,2006年8月3日晚,赵刚向服装厂一名18岁的女员工提出建立恋爱关系被拒绝后,因其不能接受现实,于当晚喝敌敌畏自杀。赵刚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死亡既不是在单位工作、也不是因为单位的生产造成的。单位对赵刚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曾被赵刚追求的女孩也作证说,赵刚自杀的当天晚上确实给她发了短信,让她找一个比自己好的男人。但是该女孩当天晚上没开机,第二天早晨看到这条短信时赵刚已经服毒身亡。
昌平区法院认为,赵刚系未成年人,被告雇用赵刚从事生产劳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对赵刚在雇佣期间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刚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依法负有对赵刚监护的责任,由于其监护不力,故对于赵刚的死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赵刚为化名)(李罡、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