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在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他的妻子刘女士以及孩子和年迈的父母本想通过夏先生生前单位为他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夏先生属于酒后违法行为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夏先生的一家老小难以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日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20万元的保险金。
原告刘女士等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夏先生的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5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为夏先生的单位开具了团体保单,期限为一年。夏先生作为单位的职工之一,属于该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
2006年4月6日凌晨1点25分,夏先生在京承高速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根据夏先生单位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夏先生交通事故身亡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正是夏先生的妻子、女儿和父母。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应该赔付他们20万元的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以夏先生“饮酒后步行进入京承高速公路,在中央隔离带停留后跳出,被经过车辆撞出,属于酒后违法行为导致事故,不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夏先生的4个家属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作者: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