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当天,因摄像师的机器出现问题,导致整个婚礼录像只有3分钟。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韩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4月2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朱寨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10月15日,原告韩某与被告影楼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婚礼现场录像服务。后原告取碟片时才被告知,结婚录像未能成功拍摄,整个录像过程只有3分钟,且没有一秒钟婚姻典礼镜头。
原告认为,婚礼录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违约未能成功录制,给自己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被告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5000元。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影楼主动赔偿原告韩某精神损害费4800元。(王帅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