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26岁的张雪飞因采用挂失并补办他人银行卡的方法诈骗他人财产,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6年8月,张雪飞的女友罗某提出分手。张雪飞因罗某在分手时的一些言语心存不快,决定偷罗某的钱报复罗某,于是在其最后一次离开罗某的住处时,偷走了罗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
8月25日,张雪飞使用其盗取的罗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到建设银行东四支行将罗某在该行内存有186846.12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挂失,并要求补办新卡。后,张雪飞带领一名女子(另案处理)冒充罗某领取新的银行卡,同时使用该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85000元,因银行工作人员产生怀疑,该款未能取走。后张雪飞于2006年12月5日主动投案。
庭审中,张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
东城法院认为,张雪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胡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