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石某付款后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卖房人赵某的妻子在丈夫死后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转卖他人。因未能要回房屋,石某将给赵妻办理产权证的北京市建委告上法院。昨天,市二中院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5日,石某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了房款,但他未及时过户。十几天后,赵某病故。赵妻向市建委提出赵某名下的房产证丢失,并申请挂失。2005年3月1日,赵妻向市建委提交申请书、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市建委随后向她发放了产权证。8天后,赵妻将该房卖给松某。
发现房屋被卖给他人,石某状告赵妻,要求确认她与松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把房屋退还给他。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石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因他未过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赵妻与松某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松某已实际入住。因此,松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石某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另行向赵妻主张违约责任。
判决后,石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建委为赵妻办理的产权证。法院认为,赵妻以房产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向市建委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市建委对其提交材料的审查符合规定。石某虽在此之前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其并未过户,而市建委仅凭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无法查明该事实。因此,市建委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此外,法院已终审判决松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石某所提行政诉讼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法院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裴晓兰)